受贿罪量刑标准研究任务书

 2021-08-20 11:08

1. 毕业设计(论文)主要内容:

党的十八大以来,我们党和政府把反腐败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,要求反腐败坚持“老虎”和“苍蝇”一起打,有腐必反,有贪必肃,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。刑法修正案(九)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的刑法规范,包括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,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,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等,将为惩贪肃腐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持。然而,目前我国受贿罪和贪污罪适用的是同一定罪量刑标准。在刑法典分则之中,凡是单独定罪的犯罪行为均有其单独的法定刑,只有贪污罪和受贿罪共用法定刑,这种立法例世所罕见。区分两类罪名的不同特点,设置适用于受贿罪的法定刑是我们第一步要解决的问题。

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517万余元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694万余元都被判处死刑,而法院在此前后曾对受贿数额更大的一些高官却只判处死缓,如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,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等。这就说明受贿数额不是量刑包括死刑裁量的唯一根据。事实上,贪污受贿数额是衡量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,它从一定程度和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明贪污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,而且也是处刑幅度的标准,关键问题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情节与数额的辩证关系,做到定罪量刑的主客观相统一。实践中因受贿罪量刑情节不规范,导致量刑失衡大量存在,不符合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要求。大案要案犯罪时间长、数额大、自首少,有没有退赃、悔罪情节均未影响刑罚量,基层院审理的案件中受贿数额小,时间短,多数存在自首,在情节相同情况下,是否索贿并不影响刑罚。犯罪行为决定责任的大小,承担刑罚的轻重,但受贿罪中明显存在“罪责刑不均衡”问题。这些问题有待于我们去总结,探讨相关原因并提出应对的方案。

2. 毕业设计(论文)主要任务及要求

1.查阅不少于15篇的相关资料,其中近五年外文文献不少于3篇,完成开题报告;

2.完成不少于2500字的外文文献翻译(外文译成汉语,须注明外文文献作者、出处等信息);

3.完成1篇不少于12000字的毕业论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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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毕业设计(论文)完成任务的计划与安排

1.教师选题申报截止日期:2015-12-25

2.学生选题截止日期:2016-01-05

3.开题报告截止日期:2016-03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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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主要参考文献

[1]李丽叶.关于完善行贿罪量刑标准的思考[J].法制博览,2015,30:59.

[2]周彤.论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完善——《刑法修正案九》颁布后的再思考[J].商,2015,35:221.

[3]项谷,耿建.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完善——对刑法修正案(九)修订受贿罪的解读及适用[J].上海政法学院学报(法治论丛),2015,06:64-74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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