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证据新规下电子数据、证据规则研究任务书

 2021-10-20 07:10

1. 毕业设计(论文)的内容和要求

12月26日上午,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,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〉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民事证据规定》)。

其中:第十五项,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: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、电子文件: (一)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(二)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 (三)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(四)文档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(五)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。

第十六项,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: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,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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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参考文献

[1] 孙学致:反思与创新:电子意思表示的应然法定形式,学习与探索,2019年第12期[2] 刘品新:电子证据的基础理论,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,2017年1月第25卷第1期[3] 杜志淳:数字证据、电子证据、科学证据、电子记录概念比较分析,中国司法鉴定,2011年第4期[4] 杨琳: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,经济与法,2019年第4期[5] 常怡:论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,法学论坛, 2004 年1 月 5 日第 18 卷 第 6 期[6] 汪闽燕:电子证据的形成与真实性认定,法学,2017年第6期[7] 田海鑫:看新民事证据规定如何对待电子数据证据,人民法院报,2020 年1 月17 日第002版[8] 王琦:德国法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理论的新发展,清华法学,2016年第10卷第6期[9] 聂铄: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,武汉大学学报,2006年7月第59卷第4期[10] [德]耶尔格诺伊尔 著 纪海龙 译:何为意思表示,华东政法大学学报,2014 年第 5 期[11] 张芸:变与不变:论网络信息时代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,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,2019年9月第32卷第5期[12] 陈韬: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探究,法制博览,2019年02月(上)[13] 杨茜茜:电子证据运用的困境与对策,法制博览,2019年02月(上)[14] 青措加:论微信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,法治与社会,2019年7月(下)[15] 江必新,关于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的几个问题,人民法院报,2020年1月9日第005版[16] Rodney McKemmish:WHEN IS DIGITAL EVIDENCE FORENSICALLY SOUND,ADVANCES IN DIGITAL FORENSICS IV[17] 高美灵,贺亚军,鲍春晓: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思考,职工法律天地,2018 年第 04 期[18] 余立力:论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,法学评论(双月刊),2002 年第 6 期[19] Spyridon Dosis,Irvin Homem,Oliver Popov:Semantic Represent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Digital Evidence 17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in Knowledge Based and Intelligent Information and Engineering Systems-KES20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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